法律至上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或缺的精神主线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的涵义;法治理念的涵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政治背景和深远意义。
所谓“法治”,词义上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 ①或“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②之意,即“法律的统治”。
法治的内涵,其根本点是“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一切。具体地说就是:把法律当作非人格化的统治力量、当作最高权威予以尊重;把包括最高统治者及其政府权力在内的一切人和组织都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国家、政府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要对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负责,都要受法律权威的裁量。
那么,什么是法治理念呢?法治理念是一定的组织(在现代特别是政党)和个人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思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法治理念是在系统理论的基础上产生的,不仅包括对法治现实的认识,也包括对法治的信念、理想和追求等。
二、 法律至上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该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中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理论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法律至上观是指法律在各项行为规范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其他规则、规范不得同法律抵触。对此,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与之相适应的是,执法者完全独立,唯法为上,将法律视为自己的唯一上级,只服从法律;执法者在执法上,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社会公众要自觉遵守法律,奉法律为“圣经”,绝不干违法的事情。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而法律至上观则是贯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的精神主线,两者相辅相成,和谐统一。
(一) 法律至上观与依法治国
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定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依法治国方略:首先,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这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依法治理国家,法,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工具,而不是“防民之具”。政府公务员与人民的关系是从属关系,是人民的公仆,受人民的授权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其次,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而不是其他。这里的“国”,首要的是指国家机器、国家权力,即依法治权。历史表明权力总是具有腐蚀性、诱惑性。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尊重宪法和法律,实际上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意志。坚持法律至上,才能真正体现依法治国的实质:一方面,用法律治理或控制国家权力,使权力运行规范化、理性化、程序化,防止权力滥用导致对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侵犯,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只有坚持法律至上,用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据领导人的意志治理国家,这是依法治国本身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
(二)法律至上观与执法为民
法是人民意志、利益的体现,法律至上也就是人民利益至上,法律至上是形式,人民利益至上是内容。我国的法律,都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其内容是反映了人民的长远、整体利益,是为了维护人们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秩序的。法律只是反映人民利益的一种形式。尊重法律,便是尊重人民利益;维护法律,便是维护人民利益;亵渎法律,便是亵渎人民利益;损害法律,便是损害人民利益。对此,董必武同志指出:“我们国家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所以,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意志。列宁在论到签署土地社会化法令时曾指出:‘大多数人的意志,对我们来说,永远是必须执行的,违背这种意志就等于背叛革命’列宁这段话,对我们有极深刻的教育意义。”③因此,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便是树立了人民利益至上的观念。一个践踏法律的人,是从来不会把人民利益放到至高无上的位置上的。
(三)法律至上观与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普世价值,柏拉图认为,当每个人都从事最适合自己的工作,并且所有社会职能都得到最好发挥时,社会就是合乎正义的。但是在社会阶层急剧分化,利益诉求出现差异甚至对立时,要兼顾各个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利益,要实现各个社会成员的意志和权利,就只能通过民主政治来表达。民主是政治的归宿。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必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没有民主,没有自主参与、自主管理,没有民意的表达渠道,就不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无法激发社会的活力。法制是民主政治的保障。在现代法治社会,民主和法治是不可分离的整体,公共意志必须落实为具体的法律制度。任何民主制度必须通过法律制度来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也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把追求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同时,维护法律尊严,坚守法律至上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说:“我们所说的‘公正’,是依据法律的公正。离开法律空谈公正,公正就失去了标准。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程序性。程序公正、程序正义的价值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司法必须秉承法律的宗旨,遵循法律的程序,维护法律的尊严,绝不能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律的精神。”也就是说,法律是支撑起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扎实底座,只有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公平正义的雕塑才能屹立不倒。
(四)法律至上观与服务大局
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是服务大局的必要前提和思想保障。首先,什么是“大局”?改革、发展、稳定是全党的“大局”,建设新型港口城市、构建“和谐宁波”是全市的“大局”,创建“平安宁波”则是我市公安机关的大局。无论是维护我党执政权威,还是构建“和谐宁波”与“平安宁波”,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不可缺少的,只有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才能在当前纷繁的社会形势下为“大局”的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服务。其次,公安机关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卫者、参与者和建设者通过开展各类执法活动服务“大局”。树立牢固的法律至上观是政法干警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重中之重,是执法者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思想保障,是公安机关服务大局的必经之路。所以,要服务大局,服务好大局,就要坚定不移的将法律至上的观念应用到位,深入到心,贯彻到底。
(五)法律之上观与党的领导
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其实就是维护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仅不相矛盾,而是高度统一的。一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要加强党的领导。宪法是母法,任何其他法律都不得与之相抵触。二是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而法律也是在党的领导下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是与党的性质是一致的。关于确立法律至上地位与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关系问题,十五大政治报告做了科学的说明:“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此,法学博士郝铁川讲得好:“依法治国意味着人民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执政地位的确认、对党的执政权利的新的配置。”④所以,我们说,要加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就必须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忠实于法律,便是忠实于党,便是充分实践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违背法律,便是违背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便是对党的一种背叛行为。
不难看出,法律至上观作为贯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的精神主线,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牢固树立法律至上观则是广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关键所在。
三、公安机关如何牢固树立法律至上观,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公安机关有力开展。
牢固树立法律至上观对于在公安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现实意义。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中央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公安机关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在执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公安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学习好、掌握好、贯彻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当前公安队伍政治思想教育的首要任务。
对公安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首先就要坚实法律至上的观念,这也是由公安机关特殊的地位和职能决定的。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责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事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安机关的所有工作都是执法工作,坚守法律至上,对公安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笔者认为,在公安机关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 核心是要抓住“一把手”;
众所周知,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一切公共权力都受法律的控制和约束。法治与人治的分水岭,不在于是不是由人制定、靠人实施,而是权大还是法大。因此,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通俗说来,就是能不能管住‘一把手’。郝铁川说:“中国法治的关键是:管住‘一把手’!绝不允许任何一个不受制约的权力的存在!”⑤之所以要用法律来制约权力,是因为权力具有特殊性和人格化的特点,任何一种权力都是要有人去实施的,而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和感情,权力往往会被使用不当和滥用。西方政治学公认:权力有绝对腐败的趋势,而没有制约的权力绝对腐败。而法律,是治吏、约束权利的最好方法。如果我们不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以权压法,用权弄法,那么,权力也就根本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制约,就必然会被滥用,社会就无法治可言。因此,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用法律来制约权力,才能使公权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才能建设真正的法治社会。
(二) 重点是要培养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⑥概括来说包括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两方面。前者需要不断的学习,增进掌握的法律知识,结合当前的社会背景和发展方向对各个法律事实从法律层面形成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只有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公安民警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做好各项执法工作,才能使法律至上的观念从根本上发挥其正面的积极的作用,才能有效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而法律本身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统治者强制力的大小,而是在于民众是否把法律视为与自身不可分离的规则。这就在乎于“法律情感”的建立。“这种情感既包括当事人对权利受侵害时所自发产生的痛苦与悲怆,也包括挺身而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动与作为。”⑦当人们在遭遇合法权利受侵害时,想到的不再是用法律保护自己,而是选择私了或是其他方法,那么法律至上的观念也就无从说起,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就沦为空谈。公安民警更是要树立良好的“法律情感”,如果执法者都不相信自己手中的武器,那又如何来保护人民群众?
(三)关键是要服务公安主业;
法律至上的观念是一种思想意识,在公安机关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要求的不仅仅是有这样的一种观念,关键是要将这种思想意识体现在各项执法活动中,为公安主业服务,为创建“平安宁波”服务,为进一步加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服务。要将法律至上的观念与公安机关的职能相结合,充分发挥维稳职能,确保政治大局平稳;发挥打击职能,坚持严打整治方针;发挥管理职能,理顺治安管理机制;发挥调节职能,夯实公安基层基础;发挥服务职能,提升执法为民意识。当前,更是要与公安“三基”建设工作相结合,以“基层基础年”为契机,牢固树立法律至上观念,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工作开展。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在他的判词中说,“对这块土地上的每一位臣民来说,不管他多么有权有势,我都要用上托马斯富勒300年前的一句话:‘你决不是那么高贵,法律在你之上……’” ⑧一位学者说得好:“法治秩序的确立必须要满足如下的条件:必须以建立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上的,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的法律制度为载体,必须 以法律至上权威为核心。”⑨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每一位公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机关,我们的人民警察,更要牢固树立这一法治精神。因为,我们肩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
注:
①《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全盘条第三版,第343页;
②《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12月第一版,1018页;
③《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选读》,司法部法学教材编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217页;
④郝铁川:《法治随想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75页;
⑤郝铁川:《法治的关键:管住“一把手”》,1999年7月21日《检察日报》;
⑥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法律出版社,北京,2002年版第49页;
⑦胡玉鸿:《法律与自然情感--以家庭关系和隐私权为例》,2006年第二期《法理学、法史学》第5页;
⑧丹宁著:《法律的界碑》扉页,中国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版;
⑨江启疆著:《法治——中国市场经济的独特视角》,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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