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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息资源管理的国家法规

发布时间:2023-06-18 09:36:01 |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本文探析了美国是怎样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强化对信息资源的管理,并重点研究了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实际作用。

[关键词] 信息资源;管理;美国法规

自1993年9月美国克林顿政府提出建设“国家信息基础结构”以来,美国联邦政府信息系统的电子化掀起了热潮。为了强化对信息资源的管理,美国政府相继修改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现对其主要法规的实质性内涵和作用探析如下:

1 《文书削减法》及其修正案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文书削减法》。该法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有关现代政府信息收集、维护、利用和传播的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信息资源管理”的概念,制定了对政府信息资源实施管理的具体框架,要求将政府信息管理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文书削减法》特别提出了“制定和推行统一、连贯的信息资源管理政策”,要求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局长监督这一过程,促进信息管理、方针和标准的运用。

自从克林顿政府提出电子政务以后,政府政务信息处理、管理、储存、传递等方面的数字化、网络化,给美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95年提出并通过了《文书削减法》修正案,其正式名称是《文书削减重新授权法》,针对电子化、网络化政府信息,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例如,要求政府各部门呈交的表格必须使用电子方式,并规定到2003年10月以前实现无纸办公,所有的公文传输都要以电子形式进行。这就意味着所有政府信息都将电子化,并进入网络,这就为信息的利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考虑风险、费用与收益,酌情使用电子签名,并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作出了规定。

《文书削减法》还指定联邦政府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局长对所有的政府信息负有全部责任,不管其形式或格式,贯穿信息的整个生命周期。局长通过检查政府机构的预算提议、信息资源管理计划和其他方面,保证信息资源管理计划同程序计划的集成。局长还应促进政府使用IT和通过传播政府信息改善联邦计划的生产力、效力和效率,削减公众收集信息的负担,其他的政府机构,对于政府信息也负有同样的责任,不管其形式或格式,贯穿信息的整个生命周期。

2 《A-130通告》及其修正案

进入上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政府机构大量购买计算机系统来处理、存储、传递政府信息,建成了许多“自动化信息系统”。随之而来的是在信息管理、信息安全、信息保护等方面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而原有的法规政策已不能适应这种新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政府管理与预算局在1985年12月负责制订并发布了一项重要的政策通告,即《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OMBA一130号通告》,通常简称为《A一130通告》。该通告从政府的角度定义了信息资源的概念:“信息资源是指与政府信息相关的计划、预算、组织、指导、培训和控制活动。该名词强调信息本身和有关的资源,如人员、设备、资金和技术。”该通告涉及适用范围、政府信息管理、信息系统与信息技术管理、联邦机构信息管理的责任分配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还有3个附录,即《联邦机构维护个人记录的责任》、《成本核算、成本回收及机构之间共享信息技术设施》、《联邦政府自动化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

为了实施电子政务,构建“电子政府”,1996年2月8日,联邦政府管理与预算局对《A-130通告》作了修改,并公布了最新版本,全面阐述了联邦政府在新时期的信息资源管理政策,详细论述了联邦政府关于信息、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的管理方针,而且在其附录中还详细阐述了具体执行上述政策的细则和要点。尤其是附录Ⅲ《联邦政府自动化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文件,具体阐述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对策。

《A-130通告》和1996年修正案适用于联邦政府部门的所有机构,因此是美国联邦政府信息资源和信息安全的政策大纲。

3 《信息自由法》及其修正案

美国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系统的管理和利用,是从《联邦政府委托图书馆计划》实施开始的,即联邦政府指定一些图书馆免费获取和保存政府文献,为公众提供服务。在1986年前,委托图书馆只是扮演着为政府保管文献的角色,在政府文献的提供利用方面受到诸多的限制,而且人民的知情权也没有得到政府应有的尊重,因此公众公开利用政府文献的情况是非常少的。20世纪50年代以后,美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对信息公开的呼声和要求越来越高。经过多年的讨论和纷争,美国国会于1966年通过了《信息自由法》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1976年又通过了《阳光下的政府法》。这些法律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化、自由化,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和开发,提高政府信息的利用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自美国推行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以后,信息的载体和传播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电子化、计算机化信息正在成为信息的主体,而此时的《信息自由法》已明显不适应新的形势,遭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严厉批评。克林顿政府在1993年10月4日发表的总统政策宣言中,强调了公开政府信息的重要性。同一天,司法部长也在一份备忘录中提出:有必要尽最大努力公开政府信息。这份备忘录还提出了一些改善政府信息公开状况的具体措施。于是,美国国会在1996年11月第三次通过了《信息自由法》修正案,即《1996年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

美国这次对《信息自由法》的修订,除了要求把电子信息与文件信息同等地纳入《信息自由法》中,以便公众使用外,更重要的是使公众能更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1)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从传统的文件扩展至电子信息;(2)注重政府机关能动地进行信息公开,并要求政府机关公开信息可以通过计算机通信方式获取;(3)为了提高政府机关信息的公开速度,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多途径处理程序和加速处理程序;(4)加强对政府机关信息的公开监督力度;(5)具体规定政府电子信息的检索、公开、期限等问题。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该法案规定美国政府网站通过下列3种形式公开政府信息:一是建立电子阅览室,在电子阅览室中要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切内容,并且“这些事件必须能通过电子阅览室直接得到”;二是建立电子信息自由法资料的导引;三是刊登上年度本政府机关的信息自由法执行报告,包括未公开信息的个案及其原因。

4 《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条例》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信息技术在政府部门得到普遍的推广应用,政府信息管理日趋技术化、复杂化、专业化、多元化,工作效率得到很大提高。可是人们同时发现,由于信息技术管理不善或利用不当而造成的信息失误也在增加。因此,美国国会在1996年2月通过了《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条例》,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工作改革,并在各政府机构普遍设立信息主管职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信息资源的管理、开发、评价、指导、设计、利用等工作。政府各部门也同时设立首席信息官(CIO),政府还成立了CIO委员会,出版CIO专业期刊,建立CIO网站。CIO的出现有效地改善和加强了美国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管理,其成功经验还被许多企业借鉴,于是企业CIO应运而生。

5 《政府印刷改革法案》和

《政府文书工作消失法》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印刷改革法案》(Government Printing Reform Act),要求政府出版署在原来以纸质文献、缩微平片和CD—ROM形式为主提供政府文献信息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全部提供计算机电子文献。1998年,美国又通过了《政府文书工作消失法》(Government Paperwork Elimination Act of 1 998),要求政府在5年内实现无纸化工作,联邦政府的所有工作和服务都将以信息网络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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