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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暴力”与“法治样式”:从“扒衣式”报道青年犯罪嫌疑人现象说起

发布时间:2023-06-25 09:54: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新媒体时代,各种媒体对青年犯罪嫌疑人的“扒衣式”报道凸显了舆论暴力,大众狂欢式的舆论氛围伤害了青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和辩护权,剥夺了他们的未来,深层原因是媒体道德规范与法制规范的缺失。作为需要道德救赎的青年犯罪嫌疑人,他们的未来需要媒体理性、民主与规则化的报道。

关键词 新媒体 青年 犯罪嫌疑人 “舆论暴力” 道德救赎

基金项目:本文为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民国司法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3SFB1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纪以根,江苏省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司法制度;牛锦红,江苏省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司法史、城市规划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67

近年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媒体环境成为影响青年群体道德品质成长和进步的重要因素。其中的青年犯罪嫌疑人是社会特殊群体,本身是需要道德救赎的人,但中国的舆论一直忽视这一群体未来的走向,往往以娱乐性的“扒衣式”报道,侵犯其本人乃至家人的隐私,无形中加以舆论暴力侵害。近年曝光的一系列青年犯罪事件,一次次让我们陷入全民偷窥青年人隐私的狂欢中,我们忽略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尊严与隐私,忽略了其个人及家庭的未来。我们对青年犯罪事件有太多道德讨伐的层面,无论有什么样的违法事实,我们不能忘记,对于一个还有未来的青年人,道德讨伐与舆论暴力对于青年犯罪嫌疑人的救助来说,不仅无济于事,还会适得其反。本文根据近几年媒体报道部分青年犯罪案例所凸显的问题,剖析其背后隐含的舆论、道德、理性与法治等相关价值选择,并尝试性地提出解决样式。

一、“舆论暴力”:青年犯罪嫌疑人的伤痛

媒体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通过炮制热点事件容易侵犯青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和辩护权,同时会对司法造成不正当的影响和干预。多数人缺乏法律常识,在媒体舆论面前缺乏理性,从而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伤害。

(一)“舆论暴力”与青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

近几年始,媒体澎湃,在报道一些青年人犯罪案件时,往往披露大量与案件无关的细节,包括青年犯罪嫌疑人家人的信息,有的电视媒体甚至让青年犯罪嫌疑人在新闻镜头前认罪,从而引发一众呼吁。案件的很多细节往往涉及到青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隐私,而且舆论导向也常常令人深感困惑。我们不由想起近几年媒体热炒的案件均涉及青年犯罪嫌疑人及家人信息,以上言论引起社会大众的不满,微博、贴吧、论坛上一片骂声,最终舆论将青年嫌疑人及家人推向无底深渊。众多无厘头的消息在舆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其中有部分案件关于嫌疑人是未成年、还是成年人的争论也很激烈,似乎只要嫌疑人是成年人,我们就可以无节制地进行言论攻击,这种观点也揭示了我们对青年犯罪嫌疑人群体的忽视。媒体将青年嫌疑人乃至其家庭隐私展现并放大给民众看,用炫富、色情、吸毒、赌博等敏感字眼替代了媒体本应该涉及的质疑和公正评论,这不仅是一种公共资源浪费,也是媒体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这种看似揭露真相的“扒衣式”报道,却深深伤害到当事人及其家人,舆论暴力显示了其狰狞的一面。这也再次验证了鲁迅先生批判媒体的“有闻必录”其实是“笔舌杀人”。

(二)“舆论暴力”与青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但某些案件一旦被媒体或网络舆论盯上,舆论监督常常没了界限。案发后,被害人家属找新闻媒体在网上发布信息,在贴吧里大肆哭诉,被害人家属撕心裂肺的叫喊虽让人心痛,但是判决后,被告人家属绝望的表情也同样让人心情沉重。当然,作为普通人,想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光靠公权力是不够的,当今是新媒体时代,各种社会媒体的影响力不容忽视,受害人可以及时、自主的去伸张正义,本无可厚非,但这也导致了舆论暴力的产生。一方之辞能不能完全听信?人之天性同情弱者,但是,受害的弱者所言是否真实,围观者一般不会认真思考,只是在发完愤慨之词后一走了之。众口铄金,这种行为会给被告方带来怎样巨大的影响和伤害?青年犯罪嫌疑人也许只是年轻气盛,在主观上并无太大恶意,但一经媒体和网络的责难,就往往变成人们心目中罪大恶极、无法救赎的罪犯。其实,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死刑罪犯,他们都有基本的人格权、名誉权和诉讼权,不能因为涉嫌到犯罪,或将来被刑事处罚,就可以完全否认他们的过去与品质。舆论暴力无形中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尤其使一些被媒体热炒的青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三)“舆论暴力”与未审先判

舆论影响司法审判自古已有,但尤以近代出现报刊媒体之后影响为甚,近代有不少著名案件受到舆论影响而在审判时出现奇妙的转折,如清末“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几经媒体报道,最终真相水落石出,冤案昭雪。媒体舆论体现了民主、自由的评议空间,适当的舆论监督会对司法审判有正面的影响。但当代新媒体增加了舆论的复杂性,各种官方媒体和自媒体在网络时代争相斗艳,舆论也变得真假难辨,更可怕的是官方媒体和自媒体对同一案件往往同时关注,并进行“扒衣式”报道时,这对青年犯罪嫌疑人将是致命的伤害。2012年备受关注的药XX案件,最终结果和社会公众期望的一样,药XX被判死刑,且注射死刑的过程也被公开,这不禁引发人们的理性思考,是法律杀了药XX,还是舆论杀了药XX。

二、道德救赎:真相与未来的博奕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并倡导:“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从而“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青年道德建设关系到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觀的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青年人是社会发展的主动力,也是新时代道德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新媒体时代,如何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尤其是如何进行青年道德品质的提升,是我们要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而青年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更应当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爱。相比未成年人的受保护程度,青年犯罪嫌疑人成为事实上的弱势群体。多数国家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重要保护对象,在各个方面给予道德与法律层面的关注,学界也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较大重视,提出“正是教育、保护的功能,使得少年司法制度得以脱胎于以查清事实真相为目标的成人司法制度,具有独立存在的特殊法律价值”。 因此,青年作为成年人,已不是特殊保护的对象,同等情况下,未成年人的隐私会受到司法保护,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但青年人何尝不是国家的未来?在1943年《青年时代》期刊上已有重视青年教育的言辞:“其心理或生理均有特殊之变化和激励,个性与能力富于教育性及可塑性,需要教育来控制和发展。一个国家之盛衰,往往视其能否以教育力量来控制青年和发展青年为转移,因为他们负有继往开来,延续民族生命与发扬民族及保卫国家生存与促进社会发展之责任。” 故,从道德层面来讲,青年人虽是成年人,但在保护其未来发展道路上来说,他们也是我们进行道德救赎的重要群体。不能因为他们已成年,就可以忽视他们的心理需求,忽视他们的未来发展。媒体在追求真相时,有很多报道是需要斟酌再斟酌的,不能因为青年犯罪嫌疑人在总体上是少数,就可以进行“扒衣式报道”,可以“未审先判”。一个人的幸福,仅靠自己的奋斗是不够的,如果没有社会在政治、法律等方面的整体推进,个人的可得幸福是非常可疑的。

2011年,《人民论坛》曾进行过社会人群弱势心理的网络调查,调查对象中有62%的人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其实这些“弱势群体”中不乏有权、有钱和有名人,连党政领导也大喊自己属于“弱势群体”。当前中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弱势心态的蔓延?媒体对青年犯罪嫌疑人“扒衣式”报道所引发的“舆论暴力”就是造成“弱势心态”的一种起因,在舆论暴力面前,普通人是弱势的,青年犯罪嫌疑人更是弱势的。弱势心理的蔓延呼唤法治,因为这个弱势心态,实际上就是一种没有安全感的心态,尤其是失去了道德和政治安全感的心态,这种弱势心态的消除,只能依靠法治。

新媒体对青年犯罪嫌疑人的舆论缺少应有的人文关怀,强势思维和舆论暴力先入为主,很容易把青年人及其家庭推向舆论的漩涡和痛苦的深渊。当前,各类媒体也开始进行反思,对于青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太多的道德讨伐和道德惩罚?是否缺少应有的道德性关怀和道德救赎?同时,媒体报道背后隐含的舆论、道德、理性与法治等价值选择,是新媒体时代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法治样式:理性、规则与民主化

(一)媒体报道理性化

由于舆论真假难辨,有些媒体为引起社会关注,往往会对部分案件情节进行加工或虚构,从而触动和激发舆论的强烈情绪,误导公众。面对铺天盖地的舆论,公众容易失去理性,纯粹以社会道德去评价一个行为。近几年轰动全国的青年犯罪事件再次展现了媒体报道案件的情绪化色彩,全民陷入“大众狂欢”式的非理性中,已全然忽视了一个青年人的尊严,一个青年人的未来。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未经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青年人虽然有错,但在法院未审判之前,他们就是犯罪嫌疑人,新闻媒体过度渲染案件细节和对青年人进行无情批判,媒体已然过界。我们提倡宣扬中华优良传统道德文化,因此社会应该充分利用好新媒体这一宣传平台。新媒体时代,各类媒体都应以正确、理性的方式影响青年内在的道德信念,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培养起良好的道德品质,促进青年道德建设和个人的全面发展。而不应以道德谴责、道德惩罚等非理性宣传手段来断送青年的未来,尤其对于郭XX这些走过弯路的青年人来说,更需要社会的包容,媒体报道更应理性化。

(二)媒体报道规则化

形形色色的教化,尤其是虚无的道德教化,不是进步社会的选择,更不是民主国家的选择,国家的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应从法律建设入手。为此,媒体通过道德谴责、道德惩罚来对待青年犯罪嫌疑人,不会有好的结果。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对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国家也应加强对媒体行为的法制建设,对各类媒体行为实现法治化,以纠正既有的不规范行为,促进媒体文化发展,从而推进媒体报道“规则化”的法治进程。2013年,“两高”对“利用信息网络设施诽谤等行为”出台司法解释,以加强对网络典型违法行为的规制,实现对网络舆论的纠偏,成为网络建设的一个重要形式。以上司法解释对网络诽谤行为有一定的限制,有利于保护青年人权益,并有利于社会道德建设。因此,司法解释的规制形式应当在未来予以加强,特别是针对新媒体报道司法案件时,也应有相应的规范和规则来界定媒体行为,对失德行为加以纠偏,尤其要加强对新媒体报道不规范行为的管理,推动媒体报道法治化的实现。通过建立完善的媒体报道行为法律机制,防止媒体不道德和违法行为的出现,从而使新媒体时代的青年免受各种非法信息的侵擾,为青年道德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三)媒体报道民主化

媒体的民主化更多体现为舆论自由。而言论与新闻自由接近于一切自由权的中心意义。哪里的人们不能自由地传递彼此的思想,哪里就没有自由可言。哪里存在着表达自由,自由社会就在哪里发端,进而使得每一种自由权的扩展具备了现实性。因此,表达自由在各种自由权中是独一无二的:它促进和保护所有的其他自由。 我们承认各种媒体的表达自由和民主化,因此有人会认为,对媒体报道进行法治化,会有损民主化的实现,会有损舆论自由,非也。法治和民主自由是一种内外关系。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曾针对媒体抢新闻与煽情化的状况提出批评,并重点提出各种媒体的自律规范。早在一百年前的中国,第一位驻美公使伍廷芳就针对媒体报道时说:“泰西各国,均有报律,准报纸有自由言论之权,然言论有界,诋谤有条,不能轶出范围之外。” 因此,在中外人士看来,言论自由和媒体规范是相互存在的,须臾不可分离。而加强媒体规范并非是为了限制舆论自由,而只是希望媒体能遵守各种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和辩护权等基本权利给予必要的尊重。媒体报道民主化必须和法治化结合起来,民主化不意味着所有的事情都可以进行报道,自由不能跨越法律的底限,民主化需要我们大家认同的理念、原则、规则和程序体系来体现和实现。所以,“大众狂欢式”的报道应该停止了,所谓的“民主化”报道应该尊重法律,媒体报道的民主化也必然走向法治化。否则,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青年人,在司法面前都不会有未来。

四、结语

媒体报道也有伦理与道德要求,尤其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价值观、伦理规范以及媒体价值取向受到空前的挑战。虽然当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约束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的行为,但是在新闻实践中存在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或准则,并有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各种法律规范,媒体的舆论自由不能超越法律。新媒体时代的“舆论暴力”再次提醒我们,对青年犯罪嫌疑人过多揭露隐私和道德谴责会适得其反,我们的未来会深陷在道德化的漩涡中,只有理性化、民主化和规则化的媒体报道才能真正教化犯错青年。只有刚性的制度建设与柔性的道德建设相辅相成、齐头并进,才是新媒体时代舆论自由和青年犯罪嫌疑人的共同出路。

注释:

鲁迅.鲁迅全集:第6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344-345.

吴星、郭婕.真相与未来——新时代未成年人被告人隐私权的司法保护.中国青年研究.2014(5).

冯马伟.教育青年与青年教育.青年时代.1943(56).

熊培云.自由在高处.新星出版社.2011.254.

李德顺.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22日.

[美]新闻自由委员会.展江,等译.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4.

伍廷芳.伍廷芳集:下册.中华书局.199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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