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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经济学分析

发布时间:2023-07-10 09:48:03 | 来源:网友投稿

The Economic Analysis about the Risk Disposition of China Securities Companies

Mo Pengtao

(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Tianjin University,Tianjin 300072,China)

摘要: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中,自1996年,我国对高风险证券公司进行了集中综合治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初步建立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文章通过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机制模式的介绍,分析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并运用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理论依据,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得出了经济学理论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启示。

Abstract: In the history of China securities market, since 1996, our government launched a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on high-risk securities companies,and gradually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 relevant legal system, initially establishedLong-term risk disposition mechanism for securities companies.The issue reviews the key models of risk disposition on securities companies and makes an analysis of the major problems. Meanwhile, the issue uses the economic theory to analyze the risk disposition of securities companies, demonstrates the rationality and necessity about securities companies, gets some enlightenments.

关键词: 证券公司 风险处置 经济学分析

Key words: securities companies;risk disposition;economic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6-0115-02

0引言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公司的经营与监管比较混乱,经过数年的发展,遗留很多诟病和历史问题。1996年爆发“327国债期货事件”,上海万国证券与申银证券合并,监管机构开始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至2002年这种风险处置工作并不普遍,然从2002年起,证券公司风险事件井喷并大量爆发,此后,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了较为集中的整治,通过不同的模式和方式,三十多家证券机构被集中处理。这种集中对证券公司风险的集中处置工作在我国乃至世界证券业发展史上都是比较罕见,经过整治,我国证券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得以化解,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法律制度,初步建立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

1证券公司风险的主要表现和风险处置的内涵

证券公司风险又可称为券商风险,是金融风险的一种,是指在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其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从而蒙受损失的不确定性,其不利影响因素越大,风险越大。

按照哈里·马克维茨(Harry Markowitz,1952)和威廉·夏普William. Sharpe,1964)的现代投资理论,可以将券商的风险分为两类: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营风险和制度风险;制度风险主要边现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产生的风险,经营风险主要表现为券商规模风险、经纪业务风险、承销风险、自营及委托理财风险等在券商日常经营管理中产生的风险;二是财务风险;财务风险其实与前两个风险密不可分,如果制度风险和经营风险控制不好,就会产生财务风险,主要表现在券商流动性的风险和资本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是只券商资产变现能力,直接关系到日常的经营状况和偿还债务的能力,资本风险与规模风险类似,是指券商的资产规模小因而缺乏承担风险损失的可能性,体现为券商的抗风性能力和竞争实力;三是系统保障风险,可以理解为券商交易系统出现异常故障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般是指当证券公司出现违法经营、重大风险或被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但仍不足以有效控制时,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托管、行政重组和破产撤销等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行为。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目标是控制和化解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进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配套机制,提高证券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它属于证券市场退出机制的一种,但是一种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的措施并不必然导致券商退出市场。研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模式和处置政策有利于完善证券公司强制退出机制。

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主要模式和现存问题

按照《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只需、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我国的证券公司大多是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收到国家和地方的保护,而且没有规模效应,因规模小而不具备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证券公司对风险的控制管理尚不完善,所以,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模式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改善和完善,依据近几年的实践案例总结来看,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主要包括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等模式。

2.1 停业整顿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证券公司必须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遵照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部分乃至全部业务,改正其违法行为。

2.2 托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因违规经营已经或可能营销到整个证券公司正常经营的,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专业管理机构托管被处置证券公司的业务,托管组对被托管业务行驶经营管理权。

2.3 接管是指因证券公司违规违法、管理严重失控或发生财务危机,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和金融股稳定,并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秩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委派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全面接管该证券公司。被处置的证券公司在被接管之日起,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全部停止履行职务。

2.4 行政重组是指出现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或者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的证券公司,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包括注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资产重组、合并或者其他的方式。

2.5 撤销破产是在证券公司违法经营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时,经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和行政重组后仍不能持续经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对证券公司行政清理后撤销或者直接撤销。某种程度上讲,这是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的前置程序,其行政清算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和综合治理事情的积累沉淀,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体系,各项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基本建立并得到一定完善。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实践经验有限,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过多的行政干预,风险处置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制度建设滞后等方面。

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经济学理论依据

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在经济社会转轨背景下新兴的市场,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问题上,要取得一定的效果,必须以符合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因为经济学理论依据为解析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提供了有效的工具,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相关联的重要经济学理论主要包括路径依赖理论、后发优势及劣势理论、金融规制理论。

3.1 路径依赖理论路径依赖是指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技术演进或者制度变迁有类似于物理学惯性,就是事物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这是因为,经济生活与物理世界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人们一旦选择走上某一路径,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不断的自我强化。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有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但是也有可能沿着原来错误的路径往下滑,进入无效率状态的循环中。总的来说,该理论强调了制度变迁过程中对以往制度形式以及变迁历史的高度依赖性。

3.2 后发优势及劣势理论作为先发型经济,在进入现代化进程滞后,未来发展前景很不确定,也没有现成的路径可以走,也没有可以寻访的现成经验,在技术和制度等各个方面只能进行创作和探索。但是作为后发经济体或国家,因为有先发型经济和国家作为经验参考,结合自身的国情,发展的目标和前景就比较明确,可以吸取先发经济的经验和技术,减少不必要的探索的成本;后进程度越高,那么可供选择的模式和经验就越多,显示出后发的优势,具体能否利用好这些优势,则在于后发国家的基础和机动性。

同样,也可能存在着后发劣势,因为,如果后发经济体的观念落后,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等诸多的因素存在,这就有可能导致相关的制度设计和执行不力,导致后发劣势。需要指出的是后发优势和后发劣势并不是绝对的,二者之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相互转化。

3.3 金融规制理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外部性、自然垄断、公共产品分配等原因,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情况,这使得经济运行出现低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引入政府的介入,对经济生活进行调节、规制。金融规制是政府干预金融市场以保持金融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相关的金融规制的理论则被称为金融规制理论。金融规制不同于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以及金融市场的内在约束,它是对金融机构的微观活动直接做出限制规定,目的在于防范金融危机或金融脆弱性的发生。在文献中,广义的规制包括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而狭义的规制仅仅指直接规制。

4从经济学角度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根据以上经济学理论,纵观全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结合我国实际,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4.1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政府参与是必要的从所有制结构来看,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题的所有制,公有资产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在证券市场上同样是国有资产处于主导地位,那么这也就决定了我国政府在证券市场的参与程度上要比其他国家深。从我国证券市场的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上来看,政府从证券市场的产生到后来的发展、改革,一直处于组织者和主导者的地位,这些都客观的决定了政府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必要性。

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决定了政府必须参与到各项经济生活中,在金融行业尤为如此。

4.2 目前以行政为主导的方式是科学合理的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阶段,各项法律均不完善,市场成熟程度还不够,金融证券市场更是一个新兴是市场,要用司法方式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是不现实的,所以目前我国还是以行政为主导,辅之以司法手段来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有效的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才能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从这些年我们的实践来看,这种行政司法相结合并以行政为主导的处置方式是合理的、有效的。

4.3 我们应当发挥后发优势,以避免后发劣势我国金融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体制和制度建设还十分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现代金融意识还不清晰,所以我们需要借鉴发达经济体金融市场现成的成功经验,汲取其中教训,结合我国实际和发展水平,合理恰当的进行创新发展。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中,更要如此,努力发挥后发优势,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后发劣势的出现。

参考文献:

[1]Markowitz .Portfolio selection [J].Journal of Finance.1952.

[2]W .Sharp .Capital asset Prices :A theory of capital market equilibrium under conditions of risk [J]. Journal of Finance.1964.

[3]丁国荣.综合治理时期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及其绩效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2009,(1).

[4]王岚,刘人怀.证券公司风险的实证分析及风险券商处置模式研究[J].管理工程学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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