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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析研究

发布时间:2023-07-23 19:48:01 |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农业中介组织悄然兴起。本文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经济组织的含义、组织类型、利益分配形式、基本原则、税收政策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协会的区别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能为这些农业中介组织在今后服务新农村建设上提供依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中介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9-0118-01

农业中介组织是在农业市场化过程中产生的连结农户与市场的非盈利性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发达国家,中介组织完成了很多政府不能管也无法管的事情,有些大型的会议或运动都是由中介组织来完成的,比如象奥运会这样大的运动项目都是由中介组织承办的。中介组织由于其非盈利性和有组织性,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世界各国包括我们国家的一些重大的突发事件中,中介组织(比如志愿者服务队)的作用起着政府无法取代的作用。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农民自身的中介组织发展势头十分良好。此次调研我们以通榆县农业中介组织为例,对农业中介组织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从最近几年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看,农业中介组织对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对农业中介组织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分析研究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含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目前在我县主要表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种农民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通过近几年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势头越来越猛,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类型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按照主要功能划分,可以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协会两种;(2)按主要合作服务内容划分,可以划分为:生产养殖型、加工开发型、运输批发型、产加销一体型等五种类型;(3)按照分配机制不同划分,可分为:股份制专业合作社和非股份制专业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形式

具体的分配形式有:(1)惠顾返还。合作社经营社员产品所获得的利润(这里所说的利润是指扣除营销过程中的一切成本而获得的纯利)全部返还。每一个社员返还的具体数额,依据该户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和合作社该项经营的利润率来确定;(2)合同订购。合作社在获得外面产品订单以后,要与社员签订收购合同,双方按照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一方违约,依据合同违约赔偿另一方损失。(3)提取公积金。合作社或者以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的,所获得的利润,合作社要收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合作社的公益事业。(4)入股分红。社员全部入股,按股份得红利。劳务、技术和土地也可以入股,但必须经社员和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协会的区别

(1)在功能上,协会对自己的成员主要是技术上的服务,业务上的指导,利益上的协调,权益上的保护。而合作社除此之外,还要组织成员生产、销售,创办经济实体;(2)在资金筹集上,一般协会只收取成员会费,而合作社还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经其成员同意筹集资金;(3)在利益分配上,协会成员主要是享受组织的无偿或低偿的服务,而合作社的成员还可以入股分红和得到惠顾返还;(4)在组织结构上,协会一般只设一个理事会,而合作社可以设置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社长、副社长(作为经营管理层)。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办社宗旨,对外积极开拓市场,提高经营水平,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对内加强对社员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服务成员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开展各项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以提取公益金、公积金、风险金等形式做好积累发展,同时必须坚持以下七个原则:一是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二是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三是坚持保障全体成员利益的原则;四是坚持限制股息的原则;五是坚持赢余返还、风险共担的原则;六是坚持重视教育的原则,加强对社员的法制教育和技术培训;七是坚持鼓励联合的原则,在条件成熟时,推进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大做强。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定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作者单位:吉林省通榆县团结乡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

作者简介:姜福德(1967— ),男,汉族,吉林通榆人,现任职于吉林省通榆县团结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研究方向:农村经济管理,农村财务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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