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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加强金融理财监管

发布时间:2023-07-31 11:24:04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近年来,金融理财发展迅猛,但现有的监管机制已难以适应大资管时代金融理财发展新格局。基于金融理财市场的新变化,监管机构有必要进一步清晰金融理财监管范畴,加强理财立法,统一监管标准,有效管控重点风险领域,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理财市场理性繁荣。

关键词:金融理财 监管

近年来,金融理财以极其迅猛的速度发展着,伴随着金融监管放松,保险、证券、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争相涌向同一片蓝海,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快速发展的金融理财丰富了居民财富投资渠道,而得益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理财产品更有力地促进了金融机构的转型升级。有声音表示,近年理财业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房产价格的过快增长,助力了实体经济发展。

然而,顶着如此美誉的庞大市场却遭遇到了“刚性兑付”的尴尬,“拉横幅”、“堵大门”现象时有发生,如何维护理财市场良性发展,在投资者利益、金融产品创新和风险管控间谋求平衡,监管机构位置不容缺失。

一、清晰界定,明确概念边际,实施目标监管

金融理财是经济发展和居民财富增长的必然产物,金融理财产品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理财产品指的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如理财币种、理财期限、投资收益率等明显理财特征的产品,该类产品划分为保证型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性理财产品。而广义的理财产品则还包括如外汇黄金交易类产品、实物贵金属投资、公募基金等产品,该类产品没有明确的理财期限和投资收益率,但却有着“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理财实质,因而也应属于理财范畴。再如淘宝的余额宝、微信的理财通,其实质也是理财产品,只是借助互联网进行了销售的渠道位移。

大资管时代,要加强金融理财监管,首先应清晰界定金融理财概念,明确金融理财的监管边际,实施目标监管。不能模糊概念,混淆边际,就某一机构属性或某一单个产品进行监管。若如此,在背后庞大利益驱使和金融转型升级现实要求下,在现行“机构监管”机制下,只会驱使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包装”创新,玩“猫抓老鼠”游戏,绕开监管进行监管套利,这也就是近年来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迅猛发展的主要原因。

二、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建设,实施依法监管

当前,理财监管依据的法律主要是《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学界和法律界普遍认为目前市场上主流的理财产品均是“受人之托,代为理财”的性质,具有明显信托特征,适用《信托法》。但对于类信托产品如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开发的理财产品、保险公司发行的附加理财功能的产品等,在法律适用上则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该类产品受托人并未取得财产完全所有权,对外仍是代理人身份,是假借委托理财之名行信托之实。另外,现有法律法规中也均未涉及理财产品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序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战略为理财市场的依法治理和监管提供了方向。在大资管时代,我国金融理财如何进行顶层设计、依法监管,关乎市场运行、金融稳定,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统一标准,防范监管套利,实施功能监管

受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体制影响,我国金融理财监管呈“多头监管”格局。目前我国金融理财发行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信托、券商、基金、保险等五大金融机构领域,分别归口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这种“三国鼎立”的监管模式一方面有利于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促进金融创新;但另一方面却由于监管标准不一,为产品同质化下的“异质”监管滋生了监管套利,“通道”、“过桥”、“回购”、“返售”、“互买”等方式推陈出新、屡禁不止。金融理财投融资链条拉长隐匿了产品真实投向,不利于投资者甄别产品风险,同时,也会导致货币空转,降低资金使用效率,抬高社会融资成本。这种监管模式难以实现有效监管不说,还极易带来道德风险,甚至酿就灾难式的系统性风险。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以为,我国可以吸收国外先进理论,结合我国实际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金融理财监管道路:一是统一监管机构,强化功能监管,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相互掣肘情况;二是在统一监管机构领导下分设监管分管部门,赋予分管部门相关管理职权;三是在分管部门“各司其职”工作机制下建立“金融理财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会,互通信息,协调行动,提升监管效率;四是规范监管规则,统一监管标准,杜绝当前因标准不一而导致的监管套利行为,解决监管“真空”和监管“交集”问题。

四、张弛有度,瞄准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笔者以为,金融理财监管的目标应是维护理财市场稳定和持续发展,监管的重点应是防范市场上的外部风险向金融机构内部转移。为此,金融理财监管不应强调关注销售风险,而更应张弛有度,重点监管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投资领域。一是应强制要求产品发行机构构建投资事业部或类投资事业部管理模式,在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之间设置防火墙,防范外部代理风险向内部经营风险蔓延;二是建立全面高效的理财产品信息统计系统,杜绝“飞单”行为;三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对产品信息的披露要规范,对投资标的的描述要具体,使其能全面、清晰地反映理财业务中的“影子银行”内容;四是建立符合金融理财业务发展的投资资产管理标准,在资产准入、存续期管理方面建立统一标准。对于销售环节的监管,则可以一方面加强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树立“投资有风险、理财须谨慎”的正确投资理财观,拒绝“刚性兑付”,防止上演类似“房闹”的笑剧;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强化市场自律组织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规销售管理,严禁虚假宣传和诱导购买,维护市场良好竞争秩序。

参考文献:

[1]郭江山,李大庆.我国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法律困境与探索[J].河北法学,2012年第6期

[2]胡伟.大资管时代金融理财监管的困境与出路[J].现代经济探讨,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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