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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办法】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12 17:36:06 | 来源:网友投稿

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市国资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资委办法】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国资委办法】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

捐赠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市管企业,不含市管金融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量力而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程序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对外捐赠必须经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大额捐赠要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

(四)诚实守信。企业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 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对外捐赠规模

第九条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其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四章 对外捐赠日常管理

第十条 市管企业对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并严格履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未经市管企业同意,各所属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市管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合理确定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

第十一条 市管企业应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决算管理。

在年度预算报告中,市管企业应就全年对外捐赠项目、捐赠事由、捐赠资产、捐赠范围及捐赠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除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外,市管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超出预算范围和金额的捐赠项目。凡涉及超预算调整事项,应当履行内部相应决策程序后,向市国资委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市管企业应就当年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或者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送市国资委的材料包括:

(一)企业对外捐赠请示,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款金额等;

(二)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为经理办公会)决议;

(三)《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汇总表》(附件1)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明细表》(附件2);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先行捐赠,捐赠实施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 市管企业应按季度汇总集团本部及其所属企业全部对外捐赠情况,填报《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季报表》(附件3),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会税收制度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的相关财务处理工作。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市管企业应当利用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手段加强对集团本部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

第十七条 市管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赠人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不定期组织抽查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以及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责任追究。

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管企业应结合本办法,对本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各区县国资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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