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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办法】铁东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16 18:30:09 | 来源:网友投稿

铁东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区政府决定,实行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包括行政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资委办法】铁东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国资委办法】铁东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




铁东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

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区政府决定,实行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包括行政合同、民事合同)须履行区长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报批制度。

一、  送审主体和审查机构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将合同草案报送区国资局初步审查和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二、  送审项目和送审要求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报送区国资局、法制办审查的对外签订的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包括下列类型:

1.房屋等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出借、承包、买卖、转让合同;

2.园林、水域等国有自然资源的出租、承包、出让合同;

3.全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购买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各种服务的合同;

4.各类招标、采购合同;

5.对外招商协议、合作合同;

6.区政府认为应当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报送区国资局、法制办审查合同时,应当提供合同草案文本,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调查材料以及其他与签订合同有关的材料及起草说明。

三、审查事项

区国资局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报送审查的合同,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交租赁申请(明确租赁方式、承租人条件、租赁期限、租金底价)和租赁网点明细表,报区国资局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房屋,须上报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审批表;

(三)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其租赁期限,租期一般不宜过长,最长为三年,租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二倍,或参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

(四)由区国资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出租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五)合同签订主体为资产占用方。

区法制办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报送审查的合同,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2.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3.合同文本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 。

四、审批机制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将修改后合同草案文本报区政府办公室待区长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五、监督管理

合同未经国资局初步审查和法制办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区长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擅自签字盖章,造成损失或损害政府诚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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