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应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职能
据报道,财政部近日明确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免征个税,同时“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这项规定的背后,隐含的政策意义是通过个税征管细则的运用来间接提高起征点,为中低收入者提供税收优惠,实现财税政策应有的收入分配职能。
在众多分配政策中,财税政策由于涉及社会各个层面,毋庸置疑应发挥主要调节作用。长期以来,我国财税政策存在两个根本性问题:一是在政府层次上,收入的集中与支出的分散;二是税收政策与支出政策缺乏协调。由于这两个制约,使得财税政策无法在决策过程中系统地把公平与效率作为政策出发点。这样,各级财政部门更关注保障人头费和搞经济建设,税收部门则关注扩大财源来保持税收增长。这种局面背后,财税政策普遍体现出效率原则,而忽视了对公平原则的关注。
令人欣喜的是,随着收入分配改革的大幕逐渐拉开,财税政策的理念也在发生根本性变化。财政部领导近日撰文论述改革收入分配的必要性,并再次强调在通过建设公共财政来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完善收入分配政策,合理调节社会各群体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是财税政策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际经验,在向后工业社会过渡的阶段,由经济高速增长所掩盖的利益矛盾开始显现,而财税政策能否在收支两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会收入的利益格局,将决定是否能顺利地进入均衡的经济社会发展状态。事实上,对于财税政策和货币政策这两大政府调控手段来说,前者由于在微观层面更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更多应用于调整个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可以预见,在“十一五”期间乃至更长时期内,财税政策将会更重视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把公平和效率目标放在政策制定的同等参考地位。
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政策思路,财税政策应在三方面有所变革:一是对与收入分配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战略性安排。如果没有统一的考虑,促进公平的税收优惠政策会散布在所得税、流转税的各个税种里,政策效率作用有限。应该按照税制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把收入分配职能充分体现在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等税收要素中。二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在预算中全面增加社保类转移支出规模。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解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强化对低收入阶层的政府支持。三是适当抑制财富通过市场化和非市场化途径的过度积累。前者主要是解决两极分化问题,除了利用个税等传统工具外,遗产税等新工具也可以纳入试点;后者则主要是针对国有资源垄断行业的分配扭曲,通过财税手段,促使垄断利润更多地由社会公众所享受。(摘自2006年7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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