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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3-06-03 18:24: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法律经济学主张将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引入法学研究,把“效益”作为法律的首要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其相关理论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依据。文章首先分析法律经济学基本内涵,及其理论发展与创新,并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探讨法律经济学对我国立法、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等领域有益启示。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法制建设;启示

一、法律经济学的内涵

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是一门兴起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欧美的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边缘学科,是当代法学与经济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流派。作为一门学科,基于对法律经济学内涵的不同理解,使得它最初有不同的称谓,如: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s Analysis of Law)、经济法理学(Economic Jurisprudente)等。值得关注的是,迄今为止,法律经济学仍然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定义。

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美国著名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认为,法律经济学是一个被称之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松散学科。①由于法律制度加以规范的社会行为范围是如此之大,以致对法律经济学只能做一个宽泛的定义,以便它能跟经济学一样扩展很广;即使下定义,定义的用处也不是很大。美国法和经济学研究领域的杰出代表人物考特(Robert D.Cooter)和尤伦(Thomas·Ulen)在其著名的《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中,开篇就试图说明什么是法和经济学,但仍然没有给出一个较为明确并被普遍接受的定义,只是通过几个案例对这一学科的主题、分析模式和具体运用做出了一些较为详细的说明。②而《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也只是从哲学、法学和经济学等相关角度描述和分析了法律经济学的特点,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

美国学者罗利(Charles K. Rowley) 在其著作《财产权与民主的限度》中给出一个流传较为广泛的定义,指出法律经济学:是运用经济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检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演化和影响。或许是受此影响,蒋兆康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中文版译者序言里,写到:“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它有关实证和规范的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③蒋兆康认为,法律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的边缘交叉学科;一方面,它以社会中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因此应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或法理学的一支流派;另一方面,由于它以经济理论和方法为其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工具,故而又是经济学的分支学科。”

综合分析罗利和蒋兆康的观点,特别是后者,对于法律经济学的界定已经较为规范和科学,已经揭示出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这一重要的学科本质。一般经济学的研究往往限于市场领域,关注市场自运动行为,而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不断发展中的学科,其研究不但扩展到了法律(制度)而非市场领域,主要关注人类行为对法律的反应。

而如果仅用“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经济学则显得视野狭隘。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英国经济学家科斯(Theorem Coase)指出法律经济学研究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法律;二是研究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也就是说:法律经济学须研究经济与法律的关系,不仅要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而且还要用法律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经济问题;不但从微观和具体层面,还从宏观和抽象层面,探讨经济和法律的关系。

基于以上国内外学者对法律经济学的研讨,或许可以把其定义为:一门融合法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经济问题、法律和经济交互关系问题的学科。也就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也是从法律的角度看经济学,力图使法学和经济学融合互动。在经济学方面,法律是一种价格机制,是一个激励系统;在法学方面,人的经济行为不但须要符合理性、效率和最大化的逻辑,而且还须要受到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制度的规范,做到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的有机统一。

二、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发展与创新

(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理论

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对象仅局限于政府管制市场领域,在理论上并没有重大的建树与创意。直到60年代,科斯(Theorem Coase)出版其《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打下了理论基础;美国法学家,经济分析法的奠基人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卡拉布雷西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阿尔钱恩(Amen Alchian)的《关于财产权的经济学》发表之后,才初步莫定了法律经济学方法论的基础。

逐渐形成以科斯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的主流学派——即芝加哥学派。该学派对经济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分析时,秉承了芝加哥大学的传统: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以财富与效益最大化、坚定的市场观念为核心观点,采用新古典主义的边际分析,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实证经济分析方法。④法律经济学的主流学派的基本理论和主要观点主要是:(l)基于自愿交换对个人是互利的,即斯密定理;(2) 法律对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的资源配置不发生影响,而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里,最适当的法律是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即科斯定理;(3)如果市场成本过高抑制交易,财产权利应赋予对它净值评价最高的人,也就是即波斯纳定理;(4)所谓“法律”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法律经济学应该对其进行事前研究,主要基于,成本过去不过是一种“己出现成本”(Sunk Cost); (5)经济与法律的效率即正义。波斯纳认为:效率最大化即為财富最大化,而财富最大化必促进效用最大化,最终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效率最大化也是正义的标准——因资源浪费对于稀缺社会来说即为最大的不正义。他还指出:“经济正义”有时牵涉到伦理的、哲学的评价标准,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是难以客观衡量的,而使用财富最大化至少可以衡量且为人们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提供了现实的手段,法律对经济正义的诉求不应以损伤效率最大化和财富最大化为其根本代价。

(二)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创新

自法律经济学产生以来,其分析的模式已经扩展到整个法学界。之所以会在短短几十年取得如此的成就,除它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外,更重要的是法律经济学理论本身的创新及所具有的活力,主要表现为:

1.法律经济学将经济与法、经济学和法学联系起来进行相关联考察与分析,使得经济这一因素决定着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发展和变迁。法律经济学认为:法的基础和根据在经济因素之中发展;法的实质是利益激励和保障的手段;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和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财富增长。这显然是对西方传统法律哲学从抽象的公平正义、意志和理性等因素中寻找法的基础和动因的一大突破发展。

2.法律制度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交易成本理论的创立,使得人们观察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供了区别于以往的全新的视角,具有独到之处,这时整个法律制度,就被看作是市场机制的一种延伸,法律所创立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都将产生不同的隐含的费用预期。通过价格参数的变化来调整人们的供求关系,以此来激励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样人们就能以一种新的思维方式来研究法律系统及制度结构,进而引起整个法学理论的巨大变革。

3.衡量法律制度的根本标准和基本原则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律经济学中的一切法律问题,都可以归结为经济问题。所有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活动,都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从而在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因为市场体制的有效运作有赖于法律制度安排,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经济效益。

4.法学领域引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这是法学研究方法论上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可以说,法律经济学第一次深入地揭示了经济学和法学这两门学科之间的联系,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如价格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方法对法律事物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法律进行实证性经济分析。两者的联合促使整个法律学科概念体系的重构。

三、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及其对法制建设的启示

(一) 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应借鉴经济学的原理和分析方法

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在这一过程中,有必要去借鉴包括国外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模式,使我国原有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尽快转变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波斯纳曾指出:法律的功用在于以整个宏观社会作为考察背景,将一切现有的社会资源作最优化配置,尽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⑤按照市场规律,一切符合该效益原则的法律应予肯定,否则应加以修改或删除,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这正是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建设所应该完善的。因此,我国市场经济领域内,对法律的经济分析便应从合法权利的配置入手,引入诸如“最大化、效率、均衡、边际、交易成本”等经济学概念,用与分析资源配置的经济学方法相似的方法来确定权力分配最适度边界,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法律的效益。

(二)“效益”应成为我国立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

效益泛指行为所产生的有效的结果。法的效益是法律实施后取得的社会实际效果。第一个将效益价值观引入法律的是亚当·斯密,而波斯纳把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变成一门科学。“效益理论”的合理性及其实践根据在于其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规律要求,我国立法领域确立效益价值的基本依据就在于是法治的目的性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持较高的一致性,而市场经济运行的最高宗旨和基本要求是提高所有资源优化配置的水平,使资源尽可能产生最大的效益。从该意义上说,这时效益又体现了公正,这正是法律经济学所极力主张的“效益价值理论”的核心。这使得“效益”应成为我国立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即在市场经济领域法律“立、废、改”的基本依据。如我国对《旧合同法》的修改,便是很好的例证。可见,法律经济学的效益价值理论对我国的立法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三)为我国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新的思维方式,开辟了新领域

法律经济学将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运用于法学领域,深入揭示了经济学和法学这两门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由于我国受传统法学的影响,经济学和法学的研究几乎是在相互独立和互不沟通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学研究似乎常常忽略了法律制度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或者经济因素对法律制定运行的影响。同样,许多经济学家因倾向于理论问题的数理模型化而轻视了机构因素对部分或整个经济在现实世界中实际运行的作用。法学家基本不懂经济学,而经济学家也不懂法学。然而,这样的现实为我国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新的思维方式,应该开辟新的领域。

(四)明确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法律经济学是处于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边缘交叉学科。为培养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法律专门人才的教育,应顺应法学与经济学日趋紧密联系这一时代发展趋势。在国外,基本著名的法学院都聘用经济学家进行教学,越来越多的法学院、商学院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相比之下,我国一些法学院还未开设这门课程,很多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经济学还很陌生,甚至有人把它和经济法学等同起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应适应国际社会的经济运行与法学发展趋势,完善法律经济学相关课程的开设。

[注释]

①[美]波斯纳. 法律的经济分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257。

②[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格致出版社.1999:23。

③蒋兆康.法律的经济分析[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2。

④[美]托马斯.尤伦、施少华译.法和经济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⑤[美]波斯纳. 法律的经济分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385。

[参考文献]

[1]Posne R.the law and Ecnomic Movemet[M.American Economic Revie,1987:77.

[2]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中國政治大学出版社1996:243.

[3]罗伯特,考特等.法律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1: 10.

[4]南岭:奔向法治的经济学潮流[J].学习与探索.2009(1):22.

[5][美] 波斯纳、蒋兆康、林毅夫译.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

[作者简介]廖欢,广东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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