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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新发展

发布时间:2023-06-22 17:12: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由于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日益增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应当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发展与保护,并都在人权领域进行区域性的国际合作,纷纷制定与人权有关的条约和法律。因此人权才得以全面而具体的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到国际法的领域,保护人权也就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人权保护法在各国积极地推动下,也有了新的发展。

关键词:联合国 国际法 人权 人权保护法

1 人权理念的产生

由于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日益增加。“人权”也成为人们作为人而言所必须享有和得到充分实现的基本权利。人权在世界各国的重视下,以空前的速度发展并壮大起来,人权的内容也不断的被扩充。

“人权”这一理念的最初代表思想是由法国的卢梭所提出的,他认为“国家主权不属于国王,也不属于任何统治阶级或集团,而是属于全体人民。”而随着“人权”这一理念发展到当代,它经过了战争的洗礼、革命的胜利,更注重于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及个人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到了二十世纪中期,废奴运动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对人权保护进入国际领域起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如1864年的《改变战地陆军伤者境遇日内瓦公约》和1899年的《陆战法规管理公约》为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国际联盟与1919年通过的《国际联盟盟约》以及《国际人权宣言》都是这一时期的重要国际人权文书。“人权”发展至今,分为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集体人权是指以民族作为整体,依照国际人权法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个人人权主要是在国际人权宪章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 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和弊端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和日本等法西斯政权的暴行所给人类带来的灾难,使得全世界人民深受其害。战争结束后,为了避免类似灾难的再次发生,联合国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从此奠定了世界人权保护机制的基本理念和法律基础。在联合国的努力推动下,国际人权机制迅速发展,其内容已经涉及到了人权的各个方面,与此同时,欧洲、美洲和非洲也相继大力开展人权保护方面的区域立法活动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上述国际性和区域性的人权立法活动,为现代人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为现代人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

虽然在联合国和世界各国的努力参与下,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有所发展,但除欧洲的人权保护机制发展较好外,其他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都还尚未进入实施状态,就出现了很多问题阻碍了其发展的速度,很多机制和条约是不具有强制实施力的。例如,为进一步发展国际人权保护机制而需要发展单一的专门人权保护机制,就是专门针对于某一人权问题而制定的新的人权公约。如联合国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就是这一单一人权保护机制的充分体现,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的属人管辖权仅限于个人,其是专门针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但该法院的管辖权只是补充性的,只有在有关国家政府不愿意或者不能够行使管辖权时才能行使其管辖权。更严重的是,有很多国家迄今为止并不承认国际刑事法院的存在,认为其并不能对本国公民行使管辖权,更不能将被指控的本国公民移交该法院。这更是印证了联合国所制定公约的通病——“措辞强硬,实施软弱”。

如果不能赋予监督机构进行管辖的强制权力,再加上这众多的人权保护机制本身所存在的弊端,导致其在实施当中软弱无力,漏洞百出,这是永远达不到人民所期望的效果的。

3 国际人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应当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发展与保护,并都在人权领域进行区域性的国际合作,纷纷制定与人权有关的条约和法律。因此人权才得以全面而具体的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到国际法的领域,保护人权也就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人权保护法指的是“国家按照国际法的规定,通过条约而承担国际义务,对有利于实现基本人权的一些方面进行合作,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防止与惩治的制度”。世界人权法的萌芽是于1942年,由26个反法西斯国家所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它激发了全人类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重视和尊重。随后,联合国又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人权成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注的焦点。于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标志了国际人权法的形成。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全球性和区域性的人权保护体系。欧洲是较早的设立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的地区,它所通过的相关人权条约的制定与实施,也带动了周边国家区域性的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

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全面发展,我国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对国际人权保护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国际社会的宣传与联系逐渐加强,对国际人权法的研究与探讨也逐渐深入,我国人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烈。但是,由于我国的一些特殊国情,我国人权法的发展也带有一些我国独有的特色。我国借鉴中外发展国际人权保护法的经验,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制定人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我国在2004年,正式将人权保护纳入了我国《宪法》,为维护和改善人权保护状况作出了巨大的努力。

我认为,在今后国际人权保护中要想使国际人权保护法的实施行之有效,就要最大限度的促进各国切实履行人权保护的义务,提高人权保护的水平。虽然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国际人权保护公约,但是国际人权保护法的发展速度并不令人满意。应努力促进国际人权保护法的区域化发展,因为世界各国的传统背景、法律规定和文化思想都有所不同,要承担的民族利益也有所不同,所以要想同步发展全球性的国际人权保护法,难免会发生意见分歧、利益相排斥的情况。而发展区域化人权保护法,各个大洲内的国家,不仅地域相邻,文化思想、经济背景,甚至连法律规定都有重叠处。再加上各国交流较为紧密和频繁,很多问题包括人权保护法的问题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从而能够促进区域化人权保护法在本区域内的实施与发展,欧洲、美洲在人权保护法实施方面的成功,就是对区域化人权保护法最有力的证明。

在以后的国际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对国际人权保护的需要会越来越迫切,对人权保护的法律要求也会越严格,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和阻碍。虽然短期内不能达到人们对人权保护所期望的理想状态,但随着区域化人权保护法的建立与逐渐的完善,会有效的推动全球范围内的国际人权保护法的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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