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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研究之美国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25 08:36:02 | 来源:网友投稿

律师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身份。律师就是因具有法律思维,运用法律帮助委托人解决纠纷的人。职业是社会分工,律师因为社会分工而取得一定的社会地位,享受着因其在社会中扮演的社会角色而获得的荣耀。这份荣耀不是凭空而来的,这种社会分工也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因为社会秩序的需要。当一个社会的稳定需求于规则,而非其他工具时,律师便因此而诞生。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是当今世界上最崇尚规则的国家。

一、司法制度下的美国律师

正如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言“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没有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以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但是在19世纪初,一个载入美国史册的案子却改变了司法部门的命运。这个案子就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这个案子中,正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机智灵活且成功地处理了这件政治意味浓厚的案子,使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宪法的模糊地带寻获了司法审查权,从而使得这一个概念成为事实。司法审查权就是法院依据宪法,将一切违背宪法精神的法案拒之门外,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和稳定。是这样的一种权力,使得法院成为宪政,活的宪法的守护神,也是这样的一种权力,使得法院能够与立法机构,甚至强大的行政机构进行抗衡。也正是这样一种权力,使得美国法院在社会中的享誉更加高。三权分立制约的理论在美国得到践行,凸显了法律地位的上升,权力地位的下降,在社会心理中,烙下了尊法抑权的印记,并将这种价值代代传承。众所周知,权力是一种有效传达意志,并希望将此意志影响他人的积极的通道或者方式。对于任何人来讲,一旦其掌握着这种方式,他就会情不自禁的陷入这种令人陶醉的陷阱,但对他人来讲却如同噩梦。社会秩序需要得以维持并努力的将冲突泯灭在摇篮中,不让这种苗头像社会不和谐的声音传入消声器样的法院那。但是,权力往往会不自觉地将深深隐藏在其基因的盛气凌人的秉性支配影响他人。在权力成为维持社会秩序最后手段的社会里,没有办法来抑制权力的恶的秉性。随着个体的成长,作为手段的社会,其作用不必以前那么重,权力也将面临着讨伐的境地。最好的,讨伐者乃是法律。法律为权力划定了界限,敛聚权力恶的秉性,使得权力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在美国,权力在比别的地方获得了稍高的惩罚。权力不再一如既往的一贯性,一如既往的盛气凌人,而变得相对的温驯。这一切都为美国的司法制度开创了良好的环境。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存在是以解决社会纠纷的目的而存在。正如米尔伊安·R·达玛卡什在《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中说的那样“尽管对政府干预的需求以及对政府计划的依赖都呈不断增强之势,将国家视为一种罪恶力量的传统信念居然延续下来”。一个信奉有限政府理念的国家,尽量收缩政府社会管理的意志,使得更多的民众能够主宰自己的意志。司法权在美国本身就是一极,不受行政权积极的干预,更何况司法权的消极性,所以,司法权在司法制度中总是显得似如那么温文尔雅的裁判员一样。而公民在司法制度中却是积极主动,司法的进程都受其左右,目的是让公民在这种制度中能够利用一切合法手段来赢得他们的公平正义。这正是权力收缩,权利凸显的结果。

我们知道,法律并不是像日常生活中的习惯那样为我们所知,随我们所欲,而是将不稳定的,具体的抽象成类型化的行为模式。从众多社会交际习惯中,抽象出来的行为模式,摒弃了所有的具体参数,而变成了一定范围内的函数,随着数据的不同,相应的结果也不同。如果人人使得自己能够参懂这些函数似的法律,那么这个社会的发展就不能那么的快,增加了很多的成本。律师的诞生,契合了人们的这种需求,分担了大多数人需要为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而承担的成本。律师因此成为了将法律适用作为职业的行业。在美国司法制度中,公民是享有很大的自主权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懂法,因此,公民便会将这种权利委托给律师代其行驶。律师而因此成为美国社会必不可少的职业。

美国有两套司法体系并行,一套是联邦司法体系,一套是各州内部的司法体系。一般的各州的司法体系承担着美国大量的纠纷案件,流到联邦司法体系去的很少。不管是联邦司法体系还是各州司法体系,体系内部不存在类似大陆法系那样带着微妙的上对下的关系,而是相互之间有着很大的独立性。一个法院想要否定另一个法院的判决,绝非是通过类似大陆法系二审来否定一审并最终生效,而是必须重新审理案件,作出判决推翻另一个法院作出生效的判决。这体现着美国信奉权力制衡司法独立的价值理念。正如达玛卡什说的那样在协作型权力组织的国家里,权力不是纵向型的而是横向型的,没有一统江山的思维。这种土壤正好滋生着对抗制。对抗制就好比一场足球比赛,法官(陪审团)是足球赛场上的裁判员,当事人是比赛的球员们。裁判在场上随着球员跑来跑去,盯着双方有没有犯规,而球员就是奋力的冲上前,猛力往对方球门里灌球。法官要做的就是监督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就是用尽一切证据来证成自己的观点,证伪对方的观点,以说服陪审团,继而决定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量。但是,毕竟在法庭中的高技巧的思辨,并不是普通民众能够胜任的。而是需要经过特别培训,取得资格的律师来代其行驶这样的权利。于是,当事人在家,他们的委托律师在庭上。这种关系至今无可替代,且越来越极其之势。

二、美国律师的社会地位

以法治作为秩序最后保障的社会造就了律师职业,律师的成就反过来影响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在美国,律师是贵族职业,获得丰厚收入的手段;是丰富经历,取得政治影响的有效方式。为此,小到普通民众大到政治家等精英人物都愿意学习法律,取得律师资格。这既能满足在法治社会立足的基本需求,又能成就人们心中追求上阶层生活地位的愿望。哈佛法学院、耶鲁法学院普通法系律师制造基地的领头羊。从这里诞生了许许多多的大律师,超级律师,也走出了很多美国总统。有人做过这样的统计:美国有23位总统出身于律师(德·菲尔莫尔第十三任美国总统、阿伯拉罕·林肯第十六任美国总统、拉瑟福德·伯查德·海斯第十九任美国总统、切斯特·阿瑟第二十一任美国总统、格罗佛·克利夫兰第二十二任美国总统、威廉·霍华德·塔夫脱第二十七任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第三十七任美国总统等),国会中有60%以上的议员曾执行过律师职务,法官、检察官一般都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美国现有100多万名律师。这都证明了律师职业在美国是很崇高的职业。以上是从律师对民众内心的刺激及对美国国家政治(主要是对通过对政治人物间接影响国家政治)的影响来讲述。除此之外,律师还是司法系统中包括法官、检察官(国家律师)的来源。美国联邦法院或是州法院的法官、检察官产生于民主选举,但是参选人员都是来自于实战经验丰富的大律师,甚至是超级律师。他们将长达十年乃至几十年付诸于法庭、当事人之间,在厚重程序背后却不敢违背公平正义的国度里,深谙思辨的技巧,养成尊重程序的习性。这都为入主法院的法官或是服务于政府的律师(检察官)奠定好了优良的职业素养。从这三个方面来说明律师在美国社会中的地位,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人获取生存资源、社会影响力、自我身心的满足,律师职业是一个很好的路途,这种路途恰恰是自于一个成熟的法治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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