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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8-11 11:36:02 | 来源:网友投稿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优良的教风学风,规范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学生知识和技能进行阶段性和总结性检查与评定的手段,是教与学两个方面的深化与提高。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必要的考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五条

 考试在主管教学的校领导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学院负责实施。

 第六条

 教务处统筹全校的考试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文件,安排试卷印制,检查各学院的考试部署,协调考场安排,检查考试纪律,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汇总全校的考核成绩,评价考试质量,组织补考等。

 第七条

 各学院在分管教学的院领导主持下,组织安排本学院的考务工作,主要是确定本学院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安排考场和监考教师,审查本学院学生的考试资格,组织试卷的命题、审查,保证试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印制和传递,实施考试,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等。

 第八条

 每个考场须有不少于 2 名教师监考,每个考场设主监考 1 名,负责本考场的工作。

  第三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九条

 学生修习一门课程,原则上必须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平时考核,方可获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记。

 第十条

 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对于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须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核签字,由教学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开课学期未注册的学生无考试资格,由学院在考试前两周提供未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一般应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也可采用开卷,口试或者笔试、口试相结合,大型作业(设计),上机考试等方式考核。

 考查可采用笔试或口试形式随堂进行,一般不要求统一印制试卷。考查课的成绩,可由任课教师根据期终考核成绩与学生完成课内作业情况、平时测验、课堂讨论、实习报告等情况评定,也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作业、阶段测验、课堂讨论等)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任课教师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但改革方案、实施步骤必须在考核前经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考试时间一般为 110 分钟,特殊情况须提前报批。

 第十五条

 考试计划与安排。所有考试课程均在考试周内,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所有考查课程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教务处负责协调,根据教学进度在考试周前进行。所有公共课的考试课程、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务室地点、考试人数、监考教师人数等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开课单位按教务处的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第五章

 考试命题

  第十六条

 考试命题要求 (一)试卷必须统一使用“大学试卷模板”格式。

 (二)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内容一般应包含三个层次,呈递进等级关系。第一层次考查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及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第二层次考查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层次考查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已经建立试卷库的课程,试题由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随机抽取。未建试卷库的,由系(教研室)负责组织命题。

 (三)公共课及两个教学班级以上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必须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集中阅卷。其他课程由课程组或任课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命题。

 (四)每门课程应在考前一周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数目份量相当的 A、B 两套试题。两套试题应在题量、题型及难易程度等方面基本一致,重复率不得超过 20%。

 (五)试题内容与前两次同一课程试题的重复率控制在 30%以内。合成(包括计算机组卷)试卷时,要把同一题型的试题编制在一起,试题编排总体上要做到从易到难,由简到繁。

 (六)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应清晰准确,客观性试题答案要准确无误,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解题各步骤、要点的给分不应出现小数;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加以说明。

 (七)命题结束后,命题教师应提供试题及填写好的《大学课程考核命题审批表》,经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签字审核并选定考试用题。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依据签字后的《大学课程考核命题审批表》签发《大学试卷印刷通知单》,并将《大学课程考核命题审批表》收回归档。学院指定的试卷管理人员或命题教师持《大学试卷印刷通知单》到指定地点印制试卷。

  第六章

 试卷印制及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将试卷底稿送印刷单位后,要求有试卷管理人员或命题教师监印。印刷单位在试卷印刷期间,必须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学生或闲杂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刷要用专门的纸张,印刷要规范,文字、插图清晰、准确。试卷制作完成后,须经命题教师或所属学院指派的试题管理人员对制成试卷的质量和完整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由印刷单位点数,并同《考场记录》一同装袋、密封。

 第十九条

 所有封袋试卷检查清点后,送交开课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开课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要将验收合格的试卷妥善保管,考试前半小时,由开课学院指定专人送到考场。大型公共课考试可单独组建考务室,监考教师直接到考务室领取并送回试卷。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应立即进入考场,在考前 5 分钟当众开启试卷密封袋,并按当场考生实考人数分发试卷。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核对试卷数量,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后装袋,交回考务室。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草稿纸之外,不得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工具书、具有发送和接收功能的设备及其它有可能用于作弊的物品带入考场(特殊科目如需使用计算器等,应在考试前向教务处说明,开卷考试课程不受此限)。

 第二十二条

 考试学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校园卡)准时进入考场并按规定对号入座,考生入座后将证件放在桌子的左上方,以备监考人员核查。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仍未进入考场的考生按自动放弃考试论处。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所有答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第二十三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更不准影响他人考试。当主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将考卷收完后,才能离开座位。

  第二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禁止带入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或监考人员要求答题)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或监考人员要求结束答题)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通暗号或手势的。

 (五)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六)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考生若有以上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门考试课程的成绩,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及相关物品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作弊行为。

 第二十七条 考生若有以上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门考试课程的考试成绩,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监考、考务工作人员和阅卷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杜绝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二)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三)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四)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五)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八)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九)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十)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一)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十二)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监考、考务工作人员和阅卷教师若有以上违纪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教学事故等级界定以及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如实记录,同时留取具体的图片信息,图片中需包含学生证件(如身份证、校园卡等)、违纪作弊材料等;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必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让违规人员签名,违规人拒不签名的,考试工作人员需写明情况。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或考务工作人员如果被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并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教务处在调查事实和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对有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汇总考生违规记录,由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

 监考、巡考、举报制度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本学期授课任务后,应准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期末或其它考试监考工作。

 (二)监考人员应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做好清场、清点人数、核对证件、核对试卷、检查学生是否对号或隔位就坐等准备工作,凡因故不能按时到达考场的监考教师应提前通知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和教务处,由相关部门及时安排接替人员。迟到或旷工的监考教师按教学事故论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校。

 (三)监考教师在考试前要向学生宣布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迟到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

 (四)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考过程中应尽职尽责,不做任何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与学生交谈或作任何暗示,学生对试题有不清之处应通知命题教师当众答复。

 (五)监考人员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应当场宣布并没收违纪、作弊材料,在考场记录内注明学生的姓名、班级及违纪或作弊情况,同时填写《考场记录》,违纪(作弊)学生签字后,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由学院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违纪(作弊)材料一起送交教务处。

 (六)考试结束前 10 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七)考试结束要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立即送交考务室或教学管理办公室,并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密封,由开课学院主考验收。

 (八)命题教师应在考试时到场,并在考试中负责解决试题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期间,主管教学的校领导任主考,教务处统一协调全校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由校级领导、教务处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巡考小组。巡考小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和检查开课单位主考履行职责情况。

  (二)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监督和检查考试课程的命题教师到岗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

 (五)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各开课学院应由主管教学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务、考场卫生、考场纪律、学生教育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本部门的监考人员。

 (二)负责试卷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三)对本部门监考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按规定监考的人员,除进行临时调整外,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负责处理考试期间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

 建立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

 (一)对于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全校师生有权向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根据调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给以正式答复。

 (二)对于积极检举、揭发考试中违纪、作弊行为的师生,一经查实,相关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检举揭发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教师和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成绩管理与试卷存档 第三十七条

 成绩评定 (一)所有考试的课程均实行百分制计分,60 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 20%-50%,期末考试成绩占 80%-50%。体育课、军事理论课以及实习、实验、社会调查、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后,再转换为百分制计分,转换关系为:优秀-95 分,良好-85 分,中等-75 分,及格-65 分,不及格-45 分。考查课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分制计再转换为百分制。

 (二)试卷记分要科学规范,评卷及签名一律使用红色笔墨。各题扣分处明确标示“负分”,在大题首标记本题得分即“正分”,同时需本人在相应位置签名或加盖印章。

 (三)凡两名教师以上承担同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应实行流水作业方式集体阅卷。

 (四)考试评卷必须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且设专人复核。

 (五)任课教师如因故不能按时完成评卷工作时,必须报请教研室安排他人评卷,不得延误。课程成绩单不得出现任何涂改痕迹,成绩单一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动成绩者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审核试卷后报分管院领导签字、教务处分管处长同意后方可修改。

 (六)评卷人要按照要求,进行试卷分析,并提出今后试卷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八条 成绩录入 (一)教师应在考试结束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的录入工作。教务管理系统在全校考试结束两周后关闭成绩录入功能。全校考试结束两周后还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经学院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进行补录。

 (二)成绩录入和核对应由两人分别负责,录入人和核对人须在成绩打印单上分别签字,对录入成绩的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三)涉及成绩登录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登记和录入成绩,不得对成绩作任何改动,凡故意变动成绩者一律按营私舞弊论处。

 第三十九条

 试卷复查

 (一)试卷复查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 1 个月内完成。

 (二)教务处会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对试题质量和试卷评分结果进行检查,可采取普查方式,也可采取抽查方式,并将最终检查结果向各学院集中反馈。试卷检查不合格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试卷存档 (一)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试卷存档管理工作,各任课教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学院做好此项工作。

 (二)试卷阅完后应使用学校统一发放的试卷袋以课程班为单位存档。对于同一课程班的试卷可多袋分装,但须编号注明。重修、补考的试卷应单独存档,在试卷袋封面注明,不须其它支撑材料。

 (三)试卷装订的内容及依次顺序为:总成绩单、平时成绩单、成绩评定方法、试卷 A(或试卷 B)、评分标准(含参考答案)、试卷分析、考试试卷。

 (四)各学院要建立试卷存档目录,该目录内容包括:授课学院、考试班级、课程名称、考试人数、授课教师、存放地点。

 (五)全校公共课试卷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负责立卷存档。

 (六)所有试卷保存至学生完成学业一年后方可销毁。

  第四十一条成绩查询与更正 (一)学生可在考试结束后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二)查阅原始成绩档案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学生对考试成绩若有异议,可要求核查试卷。查卷要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由课程负责人负责核查试卷。跨院课程考试成绩的核查,可持校园卡和书面申请到教务处办理。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三)经复查试卷,确系教师评卷有误,由评卷教师填写《课程成绩更正申请单》,经开课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审核后更正。

 (四)学生因出国需办理成绩单,在校生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提供,教务处审核无误后发放;毕业生由学校档案馆提供成绩单复印件。

  第十章

 缓考、补考及重修

  第四十二条

 缓考 学生因本人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向本学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

 缓考的学生必须于下学期初到本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凭缓考准考证和校园卡参加考试。

 未经教务处批准而未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按旷考处理,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四十三条

 补考与重修

 (一)补考是指在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中,首次选课参加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后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一次考试。补考应在开学四周内完成。

 (二)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违纪、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只能重修该门课程。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其它实践环节期末考核不及格的只能重修。

 (三)补考课程的成绩及格后按 60 分计。补考的成绩一律不计算平时成绩。缓考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卷面成绩)按该课程正常考试成绩评定办法计算后录入。

 (四)学生补(缓)考成绩在 60 分以下者,只能重修该课程。

 (五)重修的学生到本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重修手续,随后续年级重修。重修后成绩仍不及格者,继续选择该课程的重修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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